美国移民局(USCIS)于美国时间2017年6月14日发布了政策备忘录的更新,一时间在业内各界人士和广大投资人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自昨日起,就不断有EB-5项目的老客户打来电话,许多客户拿着网上的各式解读文章来向陈律师求证,咨询陈律师关于“投资周期”等相关问题的专业意见。
汇加陈律师对此次更新文件中,针对移民部分长达46页的章节作了仔细研读,并亦就此与在美国的律师充分交流了彼此对新政的理解。
现陈律师即就此 新备忘录进行解读,同时把昨天收到的各位老客户,对网上流传的不同版本的求证,一一解释清楚。
投资周期缩短
要点:
备忘录中明确表示:当投资人拿到条件绿卡后,继续维持EB-5投资的必要期限是自投资人拿到条件绿卡之日后算起的两年时间。
陈律师解读:
投资人资金在申请期间,必须“一直置于风险之中(At Risk)”,对于投资周期的具体时间节点,移民局过往的法案和备忘录都没有明确说明维持投资具体需要多久。因此,项目通常规定在I-829获裁决之前不允许还款,以确保申请获批。
在新政策备忘录中,明确了投资周期的具体时间节点,即:只需要投资人维持临时绿卡到满两年,即使I-829审批结果还没出来,此时还款也符合规定。
该政策适用于目前正处于I-829裁决阶段的投资人,如果项目方在此时提前还款,不会影响I-829的裁决结果。
鉴于目前绿卡申请时间较长, 新备忘录的出台,对于焦急等待的投资人,意味着投资周期缩短2年之多,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但是,是否这就意味着I-829递交后就可以立刻取回投资款呢?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投资款是否可以拿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投资认购文件。虽然移民局新政中写明,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后,申请人“可以” 拿回投资,但是否还款还应以项目协议的实际规定为准。
具体个案建议客户咨询自己的移民律师和区域中心,全盘考虑投资和申请过程中要求提前还款的可行性和若要求提前还款时,可能会面对哪些风险。
风险投资问题
要点:
备忘录中写明,一旦创造了所需的就业数量,投资款不再必须维持在I-526申请中的创造就业公司(JCE)。允许JCE将投资款返还给EB-5有限合伙企业(NCE),只要投资款进一步用于NCE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活动中,即算作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
陈律师解读:
JCE完成就业创造,并把借款归还给NCE以后,NCE可以把资金重新投到一个或多个新项目中,只要这个投资属于NCE业务范围内,称为“二次投资”。
如果申请人的投资款被项目方用于二次投资,移民局会通过项目方的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持续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
这意味着JCE只要完成项目中的就业创造,借款期满就可以还款给NCE,但是在上述新政中明确的投资周期结束之前,投资人的资金必须“一直置于风险之中(At Risk)”,此时可以通过“二次投资”,来满足移民局 新要求。新政策体现的灵活性对于有排期的中国大陆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
区域中心问题
要点:
区域中心关停不构成“重大变更 (Material Change)”
如果区域中心关停发生在申请人拿到临时绿卡后,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自动丧失临时绿卡身份。申请人还是有机会继续满足EB-5要求,包括项目的间接就业还是可以计算到申请人创造的就业数量中。
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移民局发布的关于EB-5投资者的《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内容更新,并不是影响EB-5移民计划的全新变更。早在两年前,移民局就于2015年8月发布了名为《EB-5计划I-526表格及I-829表格裁决中的工作岗位创造要求和投资持续要求指导》的草案,对上述部分问题进行了讨论。
此次更新只是基于两年前的草案进一步明晰了之前没有详细解答的许多问题,这对中国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新政策在2017年6月14日宣布后立即生效。同时,该备忘录设立到2017年6月28日的公众评论期,汇加陈律师会和业内各界专业人士一起持续关注,为广大客户带来 新消息解读。